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責任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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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連帶責任的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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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單位的連帶責任

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法律責任上是一樣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也是用人單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將勞動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單位進行工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受用工單位的管理,但是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都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如果發生爭議,勞動者除可以申訴派遣單位外,還可以追加用工單位成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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