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職後懷孕公司 - 再辭退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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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職後懷孕公司 再辭退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懷孕後入職可以再辭退嗎

《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裏強調勞動者需要如實説明的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果勞動者隱瞞的情況正是用人單位招聘員工必須排除的條件,如員工謊報學歷或工作經歷等與崗位密切相關的信息內容,則該勞動合同可視為員工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入職手續中有約定相關免責條款,單位就可以無償辭退該員工。而員工懷孕是其個人隱私,此不屬於勞動者必須如實説明的內容,其有權不予告知,且懷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基本人權。如果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所排除的條件違背基本人權和社會常理,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件是無效的,單位不能據此違法辭退員工。即使是特殊崗位,如飯店招聘禮儀小姐、所需崗位需要經常出差,所需崗位勞動強度大等情況,雖説其懷孕與否對履行這些崗位職責直接密切相關,但出於婦女權益保護和反對就業歧視的更高法律訴求和出發點,這樣做也是行不通的。根據以上分析,正常情況下,當然不能違法辭退這種員工啦,而且產假待遇還得給她。但是不是意味着處於“三期”(孕期、產假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都不能辭退?一辭退就得給補償金?她們就有尚方寶劍,可以為所欲為?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職工懷孕及生育期間的特殊勞動保護

1、享有不被安排從事某些工作的權利。主要指一些有毒、有害及懷孕期女職工力所不能及的工作。

2、享有不被降低工資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的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需要指出的是,這裏不能降低的只是基本工資,至於其他與工作情況等掛鈎的工資部分則可以降低,如獎金等。而且,用人單位應作好關於工資構成的規章制度以便作為執行依據。

3、享有不被延長勞動時間的權利。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7條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4、享有不被辭退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間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即便用人單位事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只要懷孕就自動辭職”的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5、享有延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女性員工懷孕是必然 ,所以有關的企業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提前就會有所準備,目的就是為了減少自己不必要的勞動爭議,所以一旦自己懷孕就要及時的向所屬企業進行反應,這樣企業才會有時間進行一定的應急處理,讓有關的工作人員接替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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