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辭退孕婦期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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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辭退,單位無故解除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並且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照本人在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準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能否辭退孕婦期女職工?

如果孕婦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也是可以辭退孕婦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也有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國家為了鼓勵女性就業,也為了鼓勵大家生育,有法律法規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特殊時期的女員工,否則就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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