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6W

一、試用期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區別是什麼?

試用期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區別是什麼?

試用期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區別在於能否拿到補償和領取失業保險金。對於勞動者而言,主動離職與被動離職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能拿到補償和領取失業金。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自己主動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如果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除上述情況外,如果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將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另外,如果勞動者或者企業本身遇到一些特殊情況,導致企業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企業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的。

比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並且培訓或換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如果是企業遇到特殊情況,比如經營情況非常糟糕,或者進行重大變革,需要大量裁減人員,企業對於裁掉的人員也是要給予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主動離職有責任需要承擔?

試用期主動離職沒有責任需要承擔,試用期內主動離職遇到單位扣工資此時可以向法院起訴,對於在試用期的職員,由於並沒有與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合同,故此其在使用期內若是發現該職位並不適合自己,此時就是可以提出離職的請求的,並且單位在其離職時不得扣除其薪資。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還是沒有及時,建議是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最大)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後再按照"催告函"裏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裏,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試用期期間離職也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的,當然了在這個過程當中可能有一些勞動者弄不清楚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區別,如果是被動離職的話,有可能符合我們國家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並且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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