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主動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是什麼?

主動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是什麼?

主動辭職和自動離職的區別是兩者的主動性是不一樣的,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向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脱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自動離職”是指職工擅自離職的行為。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 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裏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二、解除勞動合同、辭職與自動離職的區別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繫。它們的區別主要有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的話,它是在主動性方面的話存在着較大的差異,還有一種區別就是我們國家也規定了,有一些是自動的辭職,這種自動的話並不是説勞動者自動,而是説根據雙方的協議,可以自動來解除勞動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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