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刑事犯罪職工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企業對刑事犯罪職工怎麼處理?

企業對刑事犯罪職工怎麼處理?

很多人存在一個誤解,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六項規定: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對於被刑事拘留的員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其實不然。這一誤解的主要原因是,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因涉嫌犯罪,並不代表其必然最後會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經過司法機關審查,最後確定其不構成犯罪。被刑事拘留並不屬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員工是否構成犯罪懸而未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據此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9點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這一規定是在1995年。而在1997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將無罪推定理論引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應的,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規定被取消,並增加了”不起訴決定”,那麼對於“不起訴決定”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針對此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職工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決定用人單位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已經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不屬於《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對於員工被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用人單位仍不能以其被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如果員工長期被刑事拘留,勞動關係的狀態如何呢?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發工資、買社保嗎?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因此,正確的做法,應該是暫停與被拘留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發放工資,不予繳納社保,待最後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確定後,再作進一步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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