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後 - 單位能否與其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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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瀕臨破產需要裁員等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以瀕臨破產需要裁員等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權利是受國家保護的,任何單位不得以休產假為由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後,單位能否與其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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