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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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經常有很多用人單位想要辭退勞動者的事情發生,用人單位想要終止與勞動者的法律關係,有時候會簽訂終止勞動關係協議書。那麼,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法律效力是怎樣的呢?要注意些什麼細節問題呢?本站梳理了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法律效力的最新規定的詳細介紹,請您閲讀了解。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定義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指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於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於 年 月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特此證明。用人單位蓋章年 月 日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四、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是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終止合同,並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意思表示。簡言之,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屬雙方重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文件,該文件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雙方均受該協議內容的約束。
所以,如果屬於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該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按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
但是如果不屬於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無權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仍享有法定規定的權利。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最重要的在於簽訂時要蓋公章,這樣才具有法律效力,並且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一定要是在法律規定內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具體的案件下,想要進一步瞭解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規範等其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法律效力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