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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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在工作中,遇到一些用人單位出現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事情,那麼,我們要依法去處理和協商這樣的事情,瞭解關於勞動關係的法律知識,那麼,我們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有怎樣的瞭解呢,下面讓本站為我們分享一下吧!

一、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

同志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 年 月 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 年 月 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 年 月 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5、協議解除:解除時間 年 月 日

6、企業兼併、破產:時間 年 月 日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註:

1、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僅選一項,多選、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

3、協議終止是指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事實勞動關係

4、協議解除是指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兼併、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6、本證明一式兩份。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着很多關係,他們之間是用法律進行的一種聯繫和處理方式,遇到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這樣問題,我們要按照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寫一份證明,我們要與用人單位核對準確合同的內容以及它的有效性,能夠依靠法律來解決相互之間的問題,為彼此建立公平的合法的權利,所以我們要掌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模板的寫法,是很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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