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申請辭職再入職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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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申請辭職再入職怎麼寫?

一、入職申請辭職再入職怎麼寫

可以聯繫原單位的你的直屬領導,如果你工作沒有犯錯,並且有空餘的崗位的,一般會讓你入職。 

可以這樣寫:

領導:我之前由於個人原因申請離職,但是我很喜歡公司的文化,氛圍,所以我想重新加入公司

二、重新入職管理制度

1、定義:重新入職是指自公司成立以來,與本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係且辦理完離職手續的人員,經原單位權責主管核准,重新申請入職本公司相關職位的行為。

2、試用期約定:依勞動合同法規定,重新入職不再約定試用期;

3、申請重新入職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原任職年資半年或以上; 

(2)非自動離職者;

(3)不屬於非自願性離職者;

(4)原任職期間,功過相抵後,未有記大過(含)以上記錄;

(5)原則上不接受三次及以上之重新入職者,呈總裁核准的特殊情況除外。

4、申請重新入職的人員符合3規定且滿足如下條件之一,經權責主管批准後可重新入職:

(1)原任職年資滿兩年或以上,且離職前一年度考績中至少含有一個A ,且不含B、C; 

(2)離職期滿半年或以上,且離職前一年度考績中至少含有一個A或A ,且不含C。 

5、重新入職者的職等職薪及年資的核定:

(1)離職六個月(含)以內之重新入職者,原職等職薪任用,年資續計;

(2)離職期滿六個月且不滿一年之重新入職者,原職等職薪任用,年資不續計;

(3)離職期滿一年及以上之重新入職者,職等職薪重新核定,但不得高於同等職位中位 薪資水平,年資不續計。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文對重新入職相關內容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知道入職申請辭職再入職怎麼寫了。向原公司遞交入職申請,能否入職還是要取決於公司的態度,同時一般公司對重新入職的員工的管理制度與原先的員工的管理制度也不相同,具體的區別在上文中也有介紹,希望能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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