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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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誰發

關於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誰發

雖然派遣員工系與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由派遣單位支付工資,但實際上該工資是體現在用工單位支付給派遣單位的派遣費用中。鑑於《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法律規定,侵害派遣員工權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其中,就包括了派遣單位侵吞派遣員工工資這一情況。因此,建議就員工工資這部分,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以免不法派遣單位捲款而逃。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可見,由哪一方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由勞務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但不管如何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都必須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勞務派遣人員的權益。

(1)勞動者受處分後的工資支付:勞動者受行政處分後仍在原單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級等)或受刑事處分後重新就業的,應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確定其工資報酬;勞動者受刑事處分期間,如收容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複員軍人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勞務派遣工也是用工的一種方式,要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合同中可以約定工資待遇問題。在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是:

1、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2、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勞務派遣的人員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了別人受到損害的時候,那麼是由勞務派遣的單位去承擔責任的啊,勞動人員的薪資也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發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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