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薪資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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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薪資標準是多少

臨時工薪資標準是多少?

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二、臨時工的相關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三、臨時工存在的弊端

大量存在的臨時工,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諸多弊端。臨時用工不穩定,隨時有可能被解僱,勞動者權益難以維護;不上保險,出了工傷無人負責;同工不同酬、用工雙軌制,不利於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

對企業而言,僱用臨時工看似減少了用工成本,但每僱用一次臨時工,就意味着需要從頭開始培訓,無形中增加了培訓成本;加上臨時工多數都是非熟練工,難以保證工作質量,對企業長久發展顯然不利。

另一方面,臨時工容易成為相關方面推脱責任的渠道,這些事確實有可能是臨時工乾的,因為他們沒有長期意識,難以推動社會進步。

臨時工的薪酬標準必須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並且用人單位必須提勞動者繳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用。如果勞動單位拒絕繳納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以自行離職,或者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單位支付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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