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試用期期限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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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試用期期限規定是什麼

員工試用期期限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建議當事人在前,諮詢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員工試用期應該注意哪些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説,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而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期限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約定,超期約定屬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相當於每月要支付“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不能重複試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複多次約定試用期,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

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僱更輕鬆。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勞動合同法》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要負舉證責任。但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防範風險,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書面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9、不能隨便延長或縮短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的時候,是可以採取試用期的方式,但是關於試用期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六個月,而最短的話是可以根據用人單位自行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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