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強迫職工加班違反勞動法嗎有那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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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工人加班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但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12333投訴。

單位強迫職工加班違反勞動法嗎有那些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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