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單能作為起訴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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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因工資支付、加班以及工傷等方面的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的工資單能作為起訴依據嗎?證據資料對於勞動者維權的結果是至關重要的,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爭議中遭到損害,勞動者維權應保留哪些證據呢?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工資單能作為起訴依據嗎

一、工資單能作為起訴依據嗎?

根據《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工資單是可以作為起訴依據的。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部門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者維權應保留哪些證據?

勞動者在平時工作中,應注意保留以下主要證據:

1、來源於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工資條、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於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字據等;

3、來源於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後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的郵局回執;

4、來源於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者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瞭解了有關“工資單能作為起訴依據嗎”以及“勞動者維權應保留哪些證據”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勞動者在工作中應該有證據意識,對於工作期間產生的證據要注意保留,因誰都無法保證未來會不會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事先保存好證據能夠防患於未然。在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您的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您的事實請求時,相關部門是不會支持您的要求的,所以您要重視對證據的收集。如果您不知道怎麼收集證據,您可以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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