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公司加班多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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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公司加班多久違法

《勞動法》規定公司加班多久違法

員工加班必須員工自己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加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違反上述的行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高於《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該約定有效;若該約定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該約定無效。約定無效時,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法規定的最低加班工資支付標準的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三、過節費能夠折抵加班費嗎?

過節費與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因為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

法律規定勞動者有獲得休息的權利,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法定的休假日和休息日工作,使得勞動者得不到休息。

因此,《勞動法》才規定了數倍於正常工資的加班工資標準。

四 、補休能抵充加班費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換句話説,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因為特殊原因安排員工加班的,必須徵得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迫員工加班,加班後能安排補休的就要補休,不能補休的就要給員工支付加班費,計算加班費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工作日加班按照小時工資的150%計算,休息日是按照200%計算,法定節假日按照3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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