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單位開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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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開除怎麼辦?許多勞動者在遇到類似情況的時候,也只是自己忍氣吞聲走人了事。要是自己不服用人單位的開除該怎麼辦呢?法律上對此是否有相應的解決辦法?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被用人單位開除怎麼辦?

一、被用人單位開除怎麼辦

被開除,如果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嚴厲的處分。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等。

二、被開除應滿足的條件

1、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2、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用人單位開除,是選擇忍氣吞聲還是與用人單位據理力爭,其實還是要看用人單位開除的原因是否合法。如果本身就是勞動者的錯,用人單位開除也沒什麼不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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