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法定假日不放假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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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法定假日不放假違法嗎?

用人單位法定假日不放假違法嗎?

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如果,因為工作實際情況需要,不予放假並無違法後果,但要是不按法定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就違法了。一般用人單位是不願意不放假的,不放假是無形中增加人力資源成本。

違法。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必須放假,不放假的要支付3倍工資,所有企業都要遵守。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公司不按國家法律規定放假的解決辦法

如果公司既然不按規定放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勞動時間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工會組織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的全國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在法定節假日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假的,需要支付勞動者三倍的工資報酬。

所以在法定節假日公司如果不放假的話,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的工資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三倍工資報酬又不安排節假日放假的話,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去投訴,也可以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三倍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安排法定假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可以適當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加倍發放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安排節假日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費,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直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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