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7.55K

為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與加班時間一致。法律未明確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否可以補休,一般情況下,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能安排補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加班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