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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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的情形是什麼

勞動爭議可以起訴的情形是什麼

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和處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爭議訴訟條件具體如下所述: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為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

(4)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仲裁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能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後,不服仲裁裁決的,才有權起訴。

(5)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則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説明。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會直接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就屬於勞動爭議,但就算屬於勞動爭議,也不是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因為針對這一類特殊的糾紛,規定了仲裁前置的程序。也就是説,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規定時間內才能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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