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上班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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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上班違法嗎?

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上班違法嗎?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肯定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法定休假曰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需要工作的時間只有法定工作日與法定工作時間,超出這些規定的都是屬於加班範疇,而且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二、假期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假期工資計算基數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費,而加班費的計算方法與以前略有不同。

按照今年新實行的工時制度,法定節假日已是帶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額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費。“實際上加班的勞動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資。”舉例説,假設勞動者日工資為10元,法定節假日當天加班1天,那麼總共應該支付40元加班費。

而平時日常性的加班延時和雙休日的加班仍然按照以前的方法計算加班費,即月工資除以21.75,再除以8小時,換算出每小時工資,再按小時工資的150%、200%支付加班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不給加班費肯定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按照今年新實行的工時制度,法定節假日已是帶薪休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應“額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費。“實際上加班的勞動者拿到手的是四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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