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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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工時制度的分類和職工工作時間的界定

關於加強特殊工時制度審批管理的通知

(一)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機動作業而採取不確定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購銷人員、裝卸人員、長途運輸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小車駕駛員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人員每天的實際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平均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交通、鐵路、水運、航空、旅遊、地質、石油、建築、製糖、製鹽等行業和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經營任務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崗位人員等。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人員,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二、調休和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人員,用人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實行輪班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彈性工作制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其工資支付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150%的加班工資。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節假日,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辦法為: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1.75天或174小時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

三、特殊工作制度的審批管理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範圍包括:

1、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2、在主城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及北部新區)工商註冊且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用人單位;

3、分支機構跨區等情況特殊的用人單位。

(二)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範圍包括:

轄區內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及中央直屬企業外的其他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需提交的材料

(一)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申請書(附電子文檔)。申請書應當寫明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詳細理由,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工種)職能特點、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涉及職工人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本次申請的有效期限等。

(二)用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辦理時限及程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收到最後確認的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申請書後的20日內予以批覆。每次批准實行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批覆有效期滿需再次申請按月續辦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報告上期實行情況,再次申請的理由,並於批覆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提前20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再次提出申請。

六、監督檢查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同意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批覆向社會公佈,並督促用人單位履行特殊工時制度申報、審批文件的公示程序,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監督檢查,將用人單位執行工時制度情況納入信用監督機制。對於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作出處理。

七、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審批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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