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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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因加班費的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不在少數。且一般都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的情況。在解決加班費爭議中,當事人需要對勞動者是否加班的問題進行舉證。那麼,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呢?為了能夠成功要回加班費,作為勞動者如何證明加班事實呢?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一、勞動者是否加班由誰舉證?

加班,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舉證責任則是指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主張要提供證據進行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後果。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誰提出請求,誰就要證明該請求的合理性,否則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並不完全依照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是規定了一部分舉證責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並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工資支付記錄表應當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勞動者姓名、支付時間以及支付項目和金額、加班工資金額、應發金額、扣除項目和金額、實發金額等事項。”

因此,在與用人單位因加班產生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可以提請仲裁委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工資表,以證明勞動者的工資內是否包括有加班費。如果有加班費,公司應當提供加班費的計算依據。

實務中,勞動仲裁委或者法院也會根據案情或者依據地方規定要求單位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因為工資的發放一般是依據考勤情況作出的,如果考勤記錄中表明勞動者存在加班,而用人單位又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該加班無效,則應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

二、勞動者如何證明加班事實?

對於加班費的舉證事項,勞動者提供的加班證據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證人證言等。

對於勞動者主張加班事實的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勞動者仍然要對這一主張負舉證責任,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後,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才能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實踐中,基於保護勞動者的原則,通常會緩和勞動者對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即只要求勞動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證據或者初步證據可以證明有加班事實的存在,可視為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轉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實際加班情況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承擔不利後果。

同樣,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往往會憑藉其經濟強勢利用勞動者的急迫或對法律的誤解,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離職協議,而且勞動者很難就存在上述情形進行舉證,使勞動者的離職補償權益難以得到維護。

勞動者只要能提出該協議存在上述情形的初步證據即完成了舉證責任,即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協議按照法定情形處理。

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您在向單位討要加班費的過程中,如果您選擇的是勞動仲裁或者勞動仲裁後訴訟的方式,您都需要準備好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資料,避免用人單位存在抵賴推脱責任的情況。在勞動仲裁或勞動訴訟中,舉證是非常關鍵的環節,甚至決定着勞動者能否勝訴。為了減少敗訴的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在收集加班證據時能夠多多諮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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