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拒絕接受工作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9W

《社會保險法》第51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保險條例》中也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停止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
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政府提供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的,則停止向其發放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拒絕接受工作是否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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