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居住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9W
離婚居住權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居住權性質




    第一、居住權作為一種獨立的用益權制度,屬於物權,是一種他物權。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第二、居住權的主體範圍限定為特定的自然人。因為羅馬法設立該制度的初衷就是:隨着“無夫權婚姻和奴隸的解放日多,每遇家長亡故,那些沒有繼承權又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問題。因此,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產的使用權、收益權等遺贈給妻或被解放的奴隸,使他們生有所靠,老有所養。”故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可以成為居住權主體,其主體範圍具有有限性。



    第三、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所有的建築的全部或一部分,還包括其他附着物。如中國物權法徵求意見稿就明確規定:居住權的客體為他人的住房以及其附着物。故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第四、居住權是因居住而對房屋進行使用的權利,也就是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居住權人只能把所取得的房屋用於生活需要,對房屋的使用只能限於為居住的目的,而不能挪作他用,比如用作商業房等。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當事人有約定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居住權人可以將少量的房屋予以出租以獲取收益。



    第五、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一般具有為長期性、終身性。這點也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徵。居住權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則應推定居住權的期限為居住權人的終身。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



    第六、居住權一般具有無償性,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對價,所以被稱為“恩惠行為”。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本質而決定了其應當是一種無須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即使居住權人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支付給所有人一定的費用,但它必然要低於租金,否則也就無設立之必要。



    第七、居住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穫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目前,在中國,對居住權中是否包含租賃權,學者們意見還有紛爭。



    居住權是針對個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的爭取,而撫養權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其實,居住權是可以通過購買、租用等這些方式取得的,夫妻之間在離婚了以後如果房產是判定為其中一個人的,那離婚以後另一方就失去了居住權,反觀撫養權,夫妻之間得有一方可能會失去撫養權,但這種撫養義務在孩子成年之前一直存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