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毆打行政複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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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毆打行政複議成功
提出行政複議成功後,行政複議能加重處罰嗎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51條確立了行政複議禁止不利變更的原則,該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複議機關在審查合法性與合理性時,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機關作出對申請人較原行為更為不利的決定,既不能加重處罰、苛以更多義務,也不能減損既得利益或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消除申請人的顧慮,鼓勵其通過行政複議渠道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因此,李先生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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