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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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有哪些
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有哪些
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情況有: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
(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3.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裏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風險提示: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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