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義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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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拖欠工資
如何定義拖欠工資
法律分析
拖欠工資指用人單位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構成無故拖欠工資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但以下情形不屬於無故拖欠: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暫時延期支付;其他。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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