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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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界定如下: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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