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要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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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故拖欠工資要如何認定

無故拖欠工資要如何認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逾期支付,即屬無故拖欠工資。

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1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約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5日內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2)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三、拖欠工資在什麼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

如果僱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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