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有效期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勞動爭議的有效期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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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申請仲裁時效期至1年,原來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60天,即當事人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在實踐中,一般由勞動者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案件多,而由企業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案件相對較少,而勞動者又往往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超過60天的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考慮對勞動爭議仲裁權利的合理保護期限,將勞動爭議仲裁有效期調整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即延長到了1年。這從某種意義上説,在法律賦予勞資雙方同樣的權利面前,勞動者爭取到了更多的迴旋時間,無疑也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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