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協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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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協商期限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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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程序有哪些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對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程序有明確的規定: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可先行調解,但不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但是,勞動仲裁委必須依據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的規定,進行當庭調解,調解失敗,依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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