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人證言 - 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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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哪些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中,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據的證人證言的具體種類有: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以及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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