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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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對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

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託合同,則適用委託合同的規範,第三人有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既無委託合同又無其他履行上的利害關係,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於此場合,第三人負有將其清償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若怠於通知,導致債務人為二重清償時,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該賠償債務不妨與第三人(清償人)的求償權相抵銷。但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不發生求償權。


第三人因代為清償而有代位權。第三人在其求償權的範圍內,得對債務人行使債權人的一切權利。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有可得抗辯的事由,有可供抵銷的債權的,對於代位後的第三人也可主張。


通過律師365欄目的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有的債如果具有專屬性、技術性等是不能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除此之外,還需要第三人的自願以及債務合同沒有約定不能由第三人代位清償。第三人代為清償代位權是什麼?實際上,第三人由於其代為清償而擁有代位權。第三人在求償權的範圍內,可以行使債權人的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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