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拖欠多久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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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拖欠多久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條例》第七條規定,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解決拖欠工資的辦法有: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和單位進行協商,要求單位按時支付工資,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2,如果投訴無效,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賠,並且可以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
3,但也要區分用人單位是否是因經營困難而拖欠,還是因其他原因惡意拖欠等情況,如果是用人單位的確經營出現困難,一時週轉不靈,應與勞動者説明原因,並取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如果是因工作原因或職責原因,不是因經營困難而故意拖欠工資,則屬於惡意拖欠,則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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