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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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的舉措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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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是先徵地後拆遷的嗎

拆遷這個詞,法律上的溯源應當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但是這個條例已經被2011年1月21日頒佈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廢止了,因此,拆遷現在不是一個法律用語,目前來説,無論是徵收土地還是徵收房屋,法律用語都叫徵收,但是人們仍然會習慣性地把徵收土地叫徵地,徵收房屋叫拆遷。基於這樣的一個理解,兩者之間也並不存在一個先後的問題,因為公共利益,要徵收一塊土地用於建設用地,那麼,就要對土地的使用權人,地上附着物、房屋的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這個徵收工作與補償工作都是同步進行的,不存在先後。徵地和拆遷先後進行的情形,更常見於徵收農村土地用於儲備,一般先徵收老百姓的承包地,然後再拆遷房屋,這是與拆遷方評估拆遷工作難易程度而採取的策略,不是法律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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