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工傷認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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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工傷認定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工傷認定程序有哪些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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