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義務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一、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義務有什麼?

勞務派遣勞動者的義務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預防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採取的有效措施。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雖然不是勞務派遣合同的訂立者,但是,其是勞務派遣中對被派遣勞動者的使用者,其應當依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工作要求指被派遣勞動者從事何種工作、從事這種工作要達到的目的、從事這種工作有什麼要求等等。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工資和其他報酬。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要求,以便其正確從事勞動;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以其瞭解其勞動報酬的具體情況,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拖欠或者剋扣其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日以外延長時間進行工作,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的150%的加班費;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在週休日加班,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200%的加班費;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不低於正常工時工資300%的加班費。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根據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向其支付績效獎金。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和有關社會服務機構為滿足被派遣勞動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資和社會保險之外向本單位的被派遣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一定貨幣、實物、服務等形式的物質幫助,其包括為減少被派遣勞動者生活費用開支和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生活困難而提供的各種補貼;為方便被派遣勞動者生活和減輕被派遣勞動者家務負’擔而提供的各種生活設施和服務;為活躍被派遣勞動者文化生活而提供的各種文化設施和服務。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培訓,是職業培訓的簡稱,是指根據社會職業的需求和被派遣勞動者從業的意願及條件,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的旨在培養和提高職業技能的教育訓練活動。被派遣勞動者接受培訓是提高被派遣勞動者技能的重要措施,也是被派遣勞動者享受再教育的權利。被派遣勞動者接受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是其權利,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不得剝奪。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對工作好的被派遣勞動者,應當依據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增加其工資;對工作不好的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據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增加其工資減少。

二、勞務派遣工病假工資的確定原則是什麼?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員工請病假期間,工資需要根據以下原則確定。首先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支付,其次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由員工和公司協商確定,最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任何約定,按照員工工資的70%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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