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序的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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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程序的審理範圍:
第二審法院進行的審理既是事實審,又是法律審。但審理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圍繞着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如果上訴人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全部,則二審法院就應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如果上訴人只請求改變或撤銷判決的一部分,則二審法院只圍繞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即可。
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既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也包括上訴人未提出的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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