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的基本權益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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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的基本權益有什麼
被拆遷人的基本權益有什麼
對於被拆遷人的基本權益有什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1、拆遷許可證的知情權:即拆遷許可證頒發後,拆遷人應就拆遷許可證的拆遷範圍、拆遷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拆遷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遷人進行充分的解釋與説明。
2、依法要求拆遷人給予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
3、依法要求拆遷人就拆遷補償進行協商的權利。
4、選擇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5、評估機構的選擇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協商或投票決定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市場評估。
6、評估結果的複核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時,均有提起復核的權利。
7、申請鑑定權:拆遷當事人一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鑑定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技術鑑定。
8、申請裁決權: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管理部申請行政裁決。
9、申請行政複議、提訟權利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作出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時,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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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依法請求迴避的權利:
(1)請求評估機構的工作人員迴避;
(2)請求作出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迴避;
(3)請求聽證主持人的迴避;
(4)請求仲裁員的迴避;
(5)請求審判工作人員的迴避。
拆遷實施過程中,被拆遷人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在協議書或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2)及時提供被拆遷房廈的權屬、批建手續、租賃合同、營業執照等有關資料;
(3)有配合公證機關、評偽機構、拆遷單位辦理證據保全、丈量 、評估的義務;
(4)對自己主張的事項負有舉證的責任。
一般認為,在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被拆遷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及身份證明。
2、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即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稱之為產權人。國家授權管理的房屋又分為直管房和代管房。產權人必須提供當地產權產籍管理機關或區縣機關或區、縣人民政府發給的房屋產權證書以及身份證明。
3、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兩種形式:國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國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權歸屬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門為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其權責關係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時,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其所有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應當適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代理制度來調整。這裏所講的被拆遷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國家代管的代管部門,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機關。
對被拆遷人資格的認定,根本問題在於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凡是在拆遷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所有權者,均是被拆遷人,否則,不應認定為被拆遷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遷人,但是他可以與被拆遷人一起成為拆遷安置協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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