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隨意加班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政府隨意加班
單位可以隨意安排加班嗎

加班是指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通過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並按法律規定的有關標準支付勞動者在延長工作時間期間的工資報酬的一種制度。由於加班佔用了原本屬於員工的休息時間,為了保證員工的休息權,加班應當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用人單位不得違背員工意願強迫員工加班,員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法》四十一條的規定:“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員工加班後,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法定的工資發放時間,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150%-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者除了每個月正常的勞動報酬外,還有可能有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等,而這些統統都是加入了工資總額裏面,那按照有關規定就應當一併計算個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否則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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