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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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應有哪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應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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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撤銷事由應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4、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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