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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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歧視
我國法律對於就業歧視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法》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第34條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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