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工自殺緣何認定為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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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工自殺緣何認定為因公死亡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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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導致員工自殺的能認定為因公死亡嗎?

  如果該員工的自殺是因為工傷導致的,應當認定為因公死亡。根據法律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可見,由因工傷殘引發的死亡,屬於工傷保險的範圍。因此如果員工的自殺行為是因為工傷導致的,那麼就屬於工傷後果的擴大,應當被認定為因公死亡。  相關法律可參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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