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人工作中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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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齡人工作中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一般職工在達到一定年齡之後,就可以不用繼續工作,而退休在家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現實中,仍有人會選擇繼續工作。這部分人就屬於超齡人。那現實中,超齡人工作中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馬上為你作分析解答。

一、超齡人工作中死亡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超齡農民工一般指達到退休年齡的農民工,據統計,我國50歲以上的農民工佔17.1%,他們的人數應該超過4600萬。而在2010年,我國50歲以上的農民工佔比僅為12.9%。由此可見,超齡農民工數量的比例也會不斷上升。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二、“超齡”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超齡工人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一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使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也要終止。

不過,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官意見:在法律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實踐的處理原則應該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均衡雙方的利益,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引導勞動力市場的規範發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關係處理,其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等參照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若本該退休的人選擇繼續上班工作的話,此時由於不具有合格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因此與單位之間建立的也不再是勞動關係,而屬於勞務關係。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超齡人工作中死亡的,只要符合工亡的條件,那麼也是可以認定構成工傷死亡,從而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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