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無須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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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無須仲裁前置
哪些勞動爭議無須仲裁前置

勞動仲裁前置的例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17條的規定,下列情況發生時,勞動者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二)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因為工作環境的惡劣而影響職工身心健康及用人單位未盡及時救助義務的不作為侵權行為,勞動者遭受損害可以直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即提供了程序依據及實體依據,該條款使用的是“賠償”一詞,表明的是侵權責任,而非工傷責任或職業病責任,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且責任可以合併。


以上是小編對於哪些勞動爭議無須仲裁前置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一些概括總結。職工在職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在本單位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有些特殊勞動爭議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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