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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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有哪些
破產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權的內容是,在行使方式上,要求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覆的,即視為解除合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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