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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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內容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寄存人暫行讓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若無約定則推定為無償合同,即雙方需要明確約定保管費是多少,如果沒有約定則是無償的保管。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責任承擔方面,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原則上保管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在有償與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責任的大小有區別,無償情況下賠償責任較小。最後,保管合同保管人在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費的情況下享有留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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