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補償

來源:法律科普站 8.64K
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補償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從法律的角度説,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且與該勞動者訂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以及勞動者違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負有保密義務而產生的競業限制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外,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給勞動者設置違約金條款。而且即使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情況是法定的,不符合法定條件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因此,當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離職遇到公司刁難時,大家可以仔細閲讀以下勞動法相關條款,一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上當受騙,勞動合同違約金計算方式在法定情況下有明確的規定,可供大家參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