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競業限制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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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廣州
競業限制補償金廣州標準,主要由雙方來協商約定,但有些地方規定了最低標準。如根據江蘇省的規定,一般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員工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北京是50%;深圳是三分之二;上海若雙方未約定,由仲裁來裁決補償金的話,一般為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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